索引号: 11371643004387601P-1/2026-0022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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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26 18:31 浏览次数: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根据形势发展和近几年工作实际,为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修订。同时,党中央推进城市更新、做好历史文化保护的决策部署,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需要通过修订将有关内容体现到《办法(修订稿)》中。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等。

三、出台目的

随着现阶段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根据形势发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办法(修订稿)》通过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近几年征收工作中的实践归纳总结形成条文,借鉴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充分衔接落实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完善、提升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等各环节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重要举措

一是衔接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针对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及老旧建筑,在实施征收工作前,要先行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前置调查与评估研判,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二是更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细化征收非住宅房屋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情形。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将一次性发放三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当地房屋租赁三个月的租金标准制定。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对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核查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马上修正问题,再次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是优化工作程序,提升效率水平。对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不再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优先实施公共设施和管线迁移工作。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删除每年公布推荐一批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是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做征收决策前要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该结果是确定能不能实施征收的关键参考。若房屋征收决定牵扯到被征收人户数、人数多时,征收事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交审议。

五、前后新旧政策的衔接与差异

为顺应新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适应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在保持原办法总体思路不变的前提下,本次修订从更新、完善、适配的角度对重点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精准适配各项专业术语。本次修订,规范了部分专业术语的表述,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相统一。

二是衔接国家重点政策部署。本次修订,重点将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内容添加到办法中,适应新时期城市发展由大规模建设转向精细化发展和更新改造的实际需求。

三是以人为本突出民生保障。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让征收与补偿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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