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关于开展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鲁政法〔2022〕13号)、《中共滨州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滨政法[2022]11号)》,该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通告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东港一路--疏港路--郝家沟路--北海六路--滨港十一路--北海三路--滨港十二路。
(二)其他禁放区域
禁放区外,下列区域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5.仓库、停车场;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特此通告。
二、通告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大厦7楼1710室
联系方式:武主任 0543-2258050
三、项目社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等,对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
2、研究相关资料,实施社会调查,识别通告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判定风险程度;
4、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并评估采取防范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事项
(1)拟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边界划定是否合理;(2)全年禁放、限时燃放、重点场所管控相关规定是否可行;(3)对本次政策调整总体支持与否及理由;(4)婚丧嫁娶、春节等民俗燃放需求如何平衡;
(5)安全监管、执法劝导、便民配套措施优化建议;(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利益保障、转型帮扶相关意见;(7)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矛盾、信访风险及化解对策;(8)通告其他条款修改、完善相关建议
2、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上述项目单位或咨询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
3、截止日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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