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H371697SPJ370125013002

实施编码:B3037162300020556N4370125013002

事项版本:4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3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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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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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pdf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x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烟花爆竹购销储存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样表.doc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样表.doc
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门头图片及门前通道情况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样表.doc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当场 受理
办结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当场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0543-31722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0543—63603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43-8177737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