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H371697SPJ370116010001

实施编码:B3037162300020556N7370116010001

事项版本:7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8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含技术评估、听证、公示所需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3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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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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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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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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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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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 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 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环境影响报告书(示例).docx
公众参与说明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docx
基础信息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建设单位登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智慧监管平台自行下载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样表).xlsx 基础信息表.xlsx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材料审查和受理 当场 受理
办结 办结 当场 通过/不通过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通过,2018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0543-31722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0543-6360333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结果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常见问题

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 1、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红头请示文件2份并加盖公章; 2、送审版和信息公开版报告书各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3、备案文件或其它有效的立项依据(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 4、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不需要确认总量的不需提供); 5、重金属总量确认(涉铅、汞、铬、镉、砷的重金属建设项目的提供); 6、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核查意见; 7、若在工业园区内,须提供园区的区域规划环评批复文件;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线路走向或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