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省级层面负责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其他涉路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其中,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承担本辖区内除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以外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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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特殊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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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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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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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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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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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公路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涉路工程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A4纸张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示例表)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doc | (空白表)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doc |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A4页面尺寸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A4标准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A4标准装订 | 申请人自备 | 其他 | 是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工作手册.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当场 | 受理 |
| 办结 | 对办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办结。 | 当场 | 颁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等;省级层面负责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其他涉路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其中,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承担本辖区内除跨设区市和国省道改线以外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0543-31722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 0543-6360333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法律依据: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 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 年 8 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 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 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 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3.《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鲁交公〔2017〕6 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 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 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结果名称: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报告
常见问题
| 问题 | 关于技术评价单位的资质问题 |
| 解答 | 按照《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办法》执行 |
| 问题 | 涉路工程建设现场勘察需要联系哪个部门 |
| 解答 | 涉路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问题 | 管道工程、电力工程是否一阶段评审 |
| 解答 | 为简化手续,可以进行一阶段评审。 |
| 问题 | 涉路工程建设赔补偿问题 |
| 解答 | 与涉路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协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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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0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3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