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用地管制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海经济开发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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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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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窗口 电话:0543-2258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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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653号修改,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后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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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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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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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3]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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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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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docx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docx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其他 | 其他 | 是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
| 项目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其他 | 其他 | 是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docx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docx |
| 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XX号窗口 | 是 | 无示范模板.docx | 无 |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无示范模板.docx | 无 |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 原件 | 3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示范模板.docx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当场 | 材料齐全,提交审核;材料不齐全,告知一次性补齐 |
| 办结 | 根据申请,出具批复给申请人 | 当场 | 出具批复,予以办结 |
| 审核 | 审核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否准确 | 当场 | 审核通过,拟制批复;审核不通过,告知一次性改正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77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 0543-37722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需采用什么坐标系 |
| 解答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窗口
电话:0543-225878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