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制)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H371697XFZD370187119118
实施编码:B3037162300020568N7370187119118
事项版本:2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市级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市公安消防支队北海经济开发区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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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地方政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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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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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五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一、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示例样表.docx | 一、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docx |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一、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示例.jpg;一、3、消防安全制度示例二.docx;一、3、消防安全制度示例一.jpg | 无 |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 | A3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一、4、场所平面布置图示例.jpg;二、4、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示例.jpg | 无 |
|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一、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示例二.jpg;一、5、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示例一.jpg;一、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示例二.jpg;一、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示例一.jpg | 无 |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二、6、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样板.jpg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材料进行审核 | 当场 | 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
| 审查 |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 当场 | 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审查合格/不合格 |
| 核准 | 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 | 当场 | 审查合格/不合格 |
| 发证 | 检查合格,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检查不合格,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当场 | 检查合格,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检查不合格,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5路367号交通大厦 | 0543-309001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 0543-63603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 |
| 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问题 |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有什么要求? |
| 解答 |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申报? |
| 解答 | 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发生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
| 问题 | 如何了解公众聚集场所相关要求? |
| 解答 | 微信关注滨州消防宣传公众号后输入“公众聚集场所“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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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一路,滨港八路和滨港九路之间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2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