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线下办理...

基本编码:BH371697GS370430020000

实施编码:11371600MB2843925P4370430020000

事项版本: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北海经济开发区国税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春冬秋: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大厦(滨港九路与北海二路交叉口)6号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大厦(滨港九路与北海二路交叉口)6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7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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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样本.docx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空白.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 当场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
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当场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反馈 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当场
归档 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当场 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417号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608室 0543-31890563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无棣县人民法院407室 0543-63603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定期定额核定的程序有哪些
解答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北海经济开发区银信大厦(滨港九路与北海二路交叉口)6号窗口
    电话:0543-8177772